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和是否留有遗嘱或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的证明,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子女应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应包括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亲;以及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其他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