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员认为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三、出证和审批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
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
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