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件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者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