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应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0431-82794149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产品详情
婚姻状况公证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应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所在市(区)、乡(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在市(区)、乡(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户照;
  
  3、男女双方合影照片;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四)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列各项材料;
  
  2、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本条第(一)项所列各项材料;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上一篇:国籍公证 下一篇:监护协议公证
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