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售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出售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出售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7、拟出售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
3、买受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售人、买受人委托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